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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支部书记含冤申诉,称市纪委工作人员敷衍塞责

时间:2026/7/1 8:15:00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河南永城:支部书记含冤申诉,称市纪委工作人员敷衍塞责

 

 

20191021日,中共永城市纪委发文永纪(2019199号《关于给予何玉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全文如下:

何玉杰,男,19524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12328195204197276,永城市李寨镇人,1996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6月至201610月任李寨镇丁唐村党支部书记,20183月至今任李寨镇丁唐村党支部委员。2016930日何玉杰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纪事实

何玉杰任丁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200311月,该村董庄中组村民李德清全家迁出,退出了耕地20亩,2016年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经何玉杰审核后将上述土地权属确认到何玉俊(何玉杰胞弟)、何海洋(何玉杰之子)、何洪涛(何玉俊之子)名下,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6年,何玉杰擅自将董庄中组2.04亩集体土地确认到何玉俊名下,将董庄中组已去世五保村民的2.4亩土地确权到何顺利名下,将已去世的五保村民的4亩土地确权到何洪涛名下,现已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1年,何玉杰在负责领取、发放丁唐村村民养老保险金银行卡期间,未将银行卡发给王氏、魏氏,且未妥善保管,致使二人的养老保险金被他人取走共计700元。

20019月,何玉杰将2000年丁唐村的土豆种款600元收齐后,未将该款交给垫付该资金的李金学,经多次催要,何玉杰以没钱为由,擅自将丁唐村村室抵押给李金学。

2011年至2014年,何玉杰收取丁唐村村民养老保险金时,个人占有丁唐组4名村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200元。

何玉杰任李寨镇丁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201210月,村民张明华为让何玉杰协调建房事宜,送给何8000元,后因房屋为建成,何玉杰将此款退还给张明华。

二、定性及处理决定

何玉杰作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滥用职权将集体土地权属确认到近亲属名下,私自将村室抵押村民使用,在负责发放村民养老保险金卡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村民养老保险金被取走;占有村民的养老保险费,侵犯了群众利益;违规收取村建房协调费,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鉴于何玉杰的严重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共永城市纪委常委会议于20191021日研究,决定给予何玉杰开除党籍之处分。

此决定自20191021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决定,可向本委提出申诉。

中共永城市纪委(印)

20191021

同日,永城市纪委向李寨镇党委、政府发出永纪建(201920号《关于纠正丁唐村土地确权问题的建议》。

李寨镇党委、政府:

何玉杰任丁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200311月,丁唐村董庄中组村民李德清、何金花夫妇迁回李德清老家大李家村,李德清耕种的20亩土地退回董庄中组。组长何玉俊(何玉杰的弟弟)以自己和李德清打官司要地花钱为由,将收回的土地以4000元价格卖给何玉杰的儿子何海洋(曾用名何洪亮)4.3亩,以9800元的价格卖给何玉山5亩左右,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何红心0.5亩,分给何红心妻子2亩左右;何玉俊又用其中2.4亩左右土地与老杨庄村村民调换土地4.8亩左右,用于老杨庄村村民建房使用,因何玉杰、何玉俊父辈的坟地在老杨庄村村民杨士亮的土地上,何玉俊又用调换的土地与杨士亮调换,将坟地调换在自己名下,剩下的土地被何玉俊及其儿子何洪涛耕种。2016年,何玉杰在负责土地确权工作时,经何玉杰审核后将上述土地权属确认到何玉俊、何海洋、侄子何洪涛(何玉俊儿子)名下,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6年,何玉杰在负责土地确权工作时,何玉杰擅自将何玉俊耕种的董庄中组2.04亩集体土地确认到其弟何玉俊名下;将董庄中组五保户徐大芬(2002年去世)的2.4亩耕地确权到何顺利名下;将何玉俊、何玉峰耕种的五保户何敬党、程蛮子夫妇(1995年去世)的土地4亩左右确权到何洪涛名下,现已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91021日,中共永城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建议对丁唐村违规将集体土地确权到个人名下的问题进行纠正。

将建议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委。

中共永城市纪委(印)

20191021

 

何玉杰不服,提出申诉

 

中共永城市纪委作出上述决定后,何玉杰一腔委屈,表示不服,于同年123日向永城市纪委提出申诉。请求与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中共永城市纪委永纪(2019199号《关于给予何玉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恢复申诉人党籍。

事实与理由

决定认定事实主要是“滥用职权将集体土地权属确认到近亲属名下,私自将村室抵押村民使用,在负责发放村民养老保险卡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村民养老保险金被取走;占有村民的养老保险费,侵犯了群众利益;违规收取村建房协调费,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一、上述事实中,“滥用职权将集体土地权属确认到近亲属名下”,是经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经李寨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永李裁字(2006001号《仲裁决定书》裁决处理。此事于2016年永纪(2016135号《关于给予何玉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时已经调查并说明,不能重复加罪于申诉人。

二、“私自将村室抵押村民使用”问题,发生于1997107日,有丁塘村委《借个人存款还贷款证明》证明。申诉人于20016月才担任支部书记,1997年根本没有决策权。因此,“将村室抵押村民使用”与申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至于“2001年擅自将丁唐村室抵押给李金学”问题,没有事实依据。

三、“在负责发放村民养老保险卡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村民养老保险金被取走;占有村民的养老保险费,侵犯了群众利益”问题,实际上,申诉人在镇里将153张卡领回村后,全部发给个人名下,并有领取人画√确证,现有《丁唐村新农保开卡明细表》证明。而且,此事也于2016年永纪(2016135号《关于给予何玉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时已经调查并说明。关于“个人占有丁唐组4名村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200元”问题,经查证丁唐组留存缴费名单原件,举报人唐玉红当时没有缴纳上述费用,属于捏造事实予以诬告,因此不存在申诉人“不负责任,造成村民养老保险金被取走;占有村民医疗保险费”的问题;

四、“违规收取村建房协调费,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问题,并不是申诉人刻意收取的,而是张明华到镇里土地所找不到所长,委托申诉人代理其办理。当申诉人将钱拿到国土所时,所长也不在岗,其他工作人员又不敢收取,只得让申诉人暂时拿回,次日再亲手交给所长。待次日将钱再次拿到国土所时,所长仍未在岗,却直接跑到当事人家,将涉案房屋扒掉了。张明华为此与国土所争吵,国土所问明情况后收了钱,随即在国土所内又将钱退给了张明华。此事也于2016年永纪(2016135号《关于给予何玉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时已经调查并说明,因此不能将责任重复推到申诉人头上。

申诉人对党忠诚,兢兢业业,一向克己奉公,但因农村极少数包藏私心者不能满足一己私欲而恶意举报,企图用党的威信来赎买自己的利益,从而蒙蔽了党组织。

申诉人深刻领会党章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精诚奉献,从不含糊,但却很难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因此得罪了部分人,故而遭此处分,申诉人绝不埋怨组织,定会从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小心谨慎,为党为民!

 

永城市纪委不予理睬

 

何玉杰提出申诉后,截至目前,永城市纪委未对何玉杰的申诉作出任何书面意见。对此,何玉杰代理人认为:

《纪检监察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做出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应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后再延长2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永城市纪委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但其至今不理不睬,是对共产党员权利的漠视。

 

何玉杰对纪委不理不睬满腹牢骚

 

对永城市纪委的不理不睬,何玉杰直指该委第12工作室主任杨菁。全文如下:

被申诉人永城市纪委12工作室主任杨菁。

申诉理由:

杨菁倚仗特权,保护多名违法入党的黑势力,编造假证据,陷害坚持党性原则的基层干部。

一、杨菁作为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利用合法的手段为造假铺路,达到造假合法化,杨菁谈话前两次给何玉杰吃降压药,结果两次都是越吃越高,从而达到血压高,不能问话的目的,利用这个理由搞假材料,以不能当面对质为由,肆意诬陷,制作假材料、假证据顶何玉杰的罪。

二、杨菁倚仗有特权,歪曲事实的真相。

1.杨菁处理何玉杰的理由和制造虚假真相。

杨菁说董中组李得清全家迁出,退耕地20亩,2016年,何玉杰土地确权给其他人。实际情况是,李德清退地20亩是真的,事情的起因是李德清当时借的外债不还,抵押给欠钱户,并且对公粮上交等款项三年没交,欠村不给。20亩地分别抵押给何洪超八亩,何红心两亩,丁永峰3.7亩,自留地废闭地1.6亩,由侄与何玉军继承,剩余的全部抵押给何玉俊耕种。在实地丈量确权时,杨菁无辜非说何玉杰擅自把集体的2.4亩土地确认到何玉俊名下,把2.4亩去世五保地,确认到何顺利名下,将去世五保村民4亩地确认到何洪涛名下,且发放士地经营权证。请问杨菁,土地确权的流程你知道吗?哪个五保去世?姓甚名谁?何玉杰有权将土地确认给何顺利、何洪涛吗?1979年分开单干一直到2016年,董中组为什么有集体的2.04亩地留30多年,再确认给何玉俊名下呢?董中组200多人。没有占地的黑人50多人,何玉杰擅自确认给何玉俊,老百姓能同意吗?土地归属有法庭裁判,有群众会议记录,有证明人。

2、杨菁说2011年何玉杰负责领取发放60岁以上老人养老保险卡,期间没发给王氏。养老保险卡未妥善保管,致使养老金被人领走,共计700元。事实真相是:2011年我在镇政府领153张卡,都有底单。下午开始按底单发放给老人,领一个人,底单勾一个人。结果说王氏没领,查底单,已勾过,不知谁弄的,第二年才补发,王氏少领一年卡,少领了60元。唐怀轩说他没领卡,查底单没有唐怀轩。具体原因:唐怀轩户口本显示唐怀轩6岁。年龄不对,根本没有他的卡,这是诬陷。这件事和何玉杰没有一点关系,非诬陷说唐怀轩没有领到卡。还有一件事,不知道咋编造出一个假故事来,我村2011年开始领养老保险金,每人每年60元,不知怎么编出10多个人没领700元,700元都谁没领?具体叫什么名字?胡编乱造。

3.杨菁说,20019月未能把2000年李金学垫付的6000元土豆种款还给李金学,因此处理何玉杰。情况是这样的:何玉杰的书记是20017月镇党委批复的,支部书记何玉杰不知道李金学垫付土豆种款一事。2001年收三祥款。一、油料款;二、挖河款;三、干部工资。李金学垫付的土豆款为什么管何玉杰来要?具体收缴时间,何玉杰原始日记非常清楚。杨菁处理何玉杰时,说何玉杰擅自将丁唐村村室押给李金学,可笑的是杨菁编假材料时忘了一点,丁唐村村室早在1997年经原书记唐于良已抵押给李辉,并有抵押证明,原始书面证明在案。

4.2017年到2014年丁唐村村民养老保险金何玉杰个人占有问题。我想问问是丁唐村村民,还是哪个人,是谁的?有名有姓吗?还是糊涂认定,栽赃陷害,敢不敢当面对质?丁唐村有一个唐于红,说错一年养老保险五口人500元,结果一查账,那一年唐于红全家去新疆,根本没交养老保险金。查组长交钱时的存根,都说明唐于红没交,为什么杨菁处理何玉杰时又说占有四个人三年的1200元钱。难道说查案是胡编乱造的吗?不是胡作非为是什么?组长交的存根可以证明。

5.杨菁处理何玉杰的理由是:201210月,张明华让何玉杰协调建房事宜给8000元,后因房没建成,何玉杰将款退给张明华一事。真相是什么呢?那天夜间我已睡下,张明华找我,来家后,张明华就问建房一处需要多少钱?我说镇政府规定都是建一处房交8000元给土管所。张明华让我代交8000元,当我第二天代交时,所长开政协会议不在所里,其他工作人员不敢收,没有交掉,带回了家。第四天所长散会从城里回来的时候,从永涡路路过,看到张明华在建房,把房子给他砸坏,不让他盖。张明华上告,所长同何玉杰交还给张明华8000元,当时张明华打有收条。请问:按规定代交钱,所长不在家,我放在哪?你了解情况吗?对,不让人家盖房,引起百姓告状,我只是收转这笔钱,怎么能把这项罪定在我身上?这难道不是胡作非为吗?

6.杨菁依仗手中的特权,用合法的手段给何玉杰吃所谓的降压药,使何玉杰血压上升,达到血压高,不能问话,肆意搞假材料,扩大事实,无中生有,捏造成合法的依据,彰显政绩,达到晋升的目的。杨菁依仗手中有特权,对群众意见、法庭的裁决不采信,对证据和事实不采信,专找黑势力和不敢公开对质的人搞假证明,不落实,对何玉杰进行无中生有的陷害,无情的打击。为黑势力想达到而没达到的目的,杨菁帮黑恶势力达到了。

综上所述,杨菁不辨真伪,依仗特权,不惜破坏党性,对违反入党程序的假党员,为钻入党内的黑势力充当保护伞,打击报复基层干部,回报恶势力,达到投桃报李的郊果。

三、请领导根据事实情况,根据证据审理清楚,澄明事实真相,挽回影响,如有疑问,请当面对质,还我清白,恢复党组织关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态度的处理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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