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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故意伤害案变行政拘留,派出所玩的什么猫腻

时间:2015-11-12 20:36:39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辽宁沈阳:故意伤害案变行政拘留,派出所玩的什么猫腻?

 

2014118日凌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2号的东方斯卡拉迪吧内灯红酒绿,一群九零后在这里一展舞姿。聚集这里的人,部分存在吸毒等劣迹。2时许,焦钰涵发现自己的女友詹钦博总被林晓寒挨擦挤靠,有意挑逗,便上前将胳膊横亘在他们中间。林晓寒感到不快,抬手拍拍焦钰涵肩膀道:“哥们,下楼唠唠。”这是他们群中的暗语,就是下去打架的意思。焦钰涵出了迪吧向楼下走去。林晓寒则在迪吧里招揽同伙,不一会,张国玺、佟浪、安超然、小飞、王云浩、安炅等人便被招揽随队,一起奔楼下而去。迪吧门口人来车往,还有很多在此玩耍的客户车辆停泊门前。这群人来到楼下,焦钰涵见他们人多,便顺手操起一个空啤酒瓶砸碎底部应付不测。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资料显示,一个大个子冲着焦钰涵扑来,挥动手中刀具对其猛刺两下,然后将刀递给另一个人。(后据庭审证实,此人即是安超然。)全场参与打斗的有九人之多,造成焦钰涵腹部被刺三刀,手上一刀,右臂一刀,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据张国玺2015111240分至310分《询问笔录》第2页(卷宗第106页)所称,参与打架的人“还有林晓寒、佟浪、王云浩、安炅,这几个人都打焦钰涵了。”但是,案发后一个月,和平区公安分局西塔派出所不仅迟迟不予抓人,还在20141230日写出一份轻描淡写的《侦破报告》,将九人共同伤害一人的刑事案件描述为林晓寒与焦钰涵二人格斗的单挑事件,从而为保护东方斯卡拉大将小飞、佟浪、张国玺等人埋下伏笔。受害人焦钰涵之母付慧卿多次找派出所,办案民警潘琦恶声恶气地说:“你是谁呀?需要你配合我。……我现在给你举报一个,叫小二,你把小二找着,沈阳叫小二的好几万呢。”一副流氓嘴脸暴露无遗。

不仅如此,在焦钰涵母亲付慧卿多次找西塔派出所抓人的情况下,他们为了阻止她对其他人的追究,还于20141228日将焦钰涵叫去,不顾其术后一月伤情仍然严重,羁押24小时。2015111日,和平区公安分局作出沈公(和)行罚决字[20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案人张国玺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556日,又作出沈公(和)行罚决字[2015]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另一个涉案人安超然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一个共同伤害案件,就这样被公安机关轻处了。

行文至此,我不由想起一个民间传说。话说唐太宗李世民游地狱时,一群乌龟横在船头兴风作浪,搅得御船无法前行,随即让魏征上前打问:“你们究竟想怎样?”群龟齐答:“讨封。”魏征回奏太宗,他们全部是来讨封的。太宗下旨,令他们退后,等我过了此劫,给他们每人整点职务过过瘾。千年之后,这群讨封的乌龟修成人形,纷纷出笼,就是今天这些戴大盖帽的警察。太宗已逝,黄门不吊,他们便依然兴风作浪于人间。看看西塔派出所的行径,与传说中的形象何其相似乃尔。

公安如此,人民检察院又如何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具体到实践中,就是让他们参与每一个案件的公诉,达到监督的目的。然而,理想化的法律却不能抵制残酷的现实。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与公安局、法院沆瀣一气,共同包庇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现场视频记录了全部过程,公安机关就是梗着脖子不抓人,检察机关也就坡下驴,放弃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顺水推舟地根据公安局2015126日作出的沈公和诉字[2015]61号《起诉意见书》于2015413日作出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向和平区法院起诉了林晓寒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17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那么具体的权利,和平区检察院却放弃这种权利,与公安局沆瀣一气,为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追究开绿灯,岂不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徇情枉法罪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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