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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又一个聂海芬似的人物:优秀法官赖桑

时间:2013-8-21 22:12:28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又一个聂海芬似的人物:优秀法官赖桑

 

聂海芬因为制造张氏叔侄冤案,一下子成了网络红人。可是人们不知道,还有一个聂海芬似的人物,正在默默地“优秀”着。她,就是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法官”赖桑。

赖桑,现任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曾经被评为铜仁市“优秀法官”、“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优秀法官”、“全国三八红旗手”;大大小小的荣誉获得了20余次。2013年2月26日,获“全国优秀法官”称号。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谭凤林评价赖桑是“惩恶扬善”、“无愧与时俱进之楷模”。

赖桑是怎样“优秀”的,有关报道不多,我们不好妄加评论。这里我们只举黄雨岩一案为例,就可以知道赖桑是怎样的惩善扬恶、怎样的成为枉法的“楷模”了。

 

枉法违法知多少

黄雨岩是碧江区瓦屋乡新田湾村民组组长,越战退役老兵。因为有人在当地非法开采国家重点矿藏——锰矿,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了大量破坏并损害了村民的权益,引发的矿地矛盾日益加剧,而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只是一味庇护矿方老板,对村民进行欺骗、恐吓、抓打,忍无可忍的数十名村民终于被迫自发地在2012年2月9日把矿方开矿的洞口堵了,要求把问题解决了才让矿方开工,导致了矿方的暴徒数次打伤村民,其中有数人被打伤住院。3月1日,黄雨岩为了村民的安全着想,在矿洞口钉牌贴通知,要求问题解决后再开工。3月7日,黄雨岩被碧江区公安分局的警察刑拘。

2012年9月3日,碧江区检察院以黄雨岩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向碧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亲友作为辩护人。可是,负责审理本案的审判长赖桑却坚决不允许黄雨岩之妻徐爱连为辩护人。当徐爱莲拿着黄雨岩的委托书去找赖桑时,赖不但不同意,还打电话叫人来,气势汹汹的说要把徐爱莲抓起来

黄雨岩一案于2012年9月27日开庭审理庭审,当审判长赖桑问辩护人需要问被告人什么问题时,辩护人问黄雨岩:你是否受到严刑逼供?就被赖打断了。赖桑制止辩护人:这个问题不该你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质证并且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十条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赖桑却临时取消了辩护人一方事先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证人要出庭指证公安人员作伪证)。

根据刑诉法规定: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本案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都没有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件(从下面说到的一个公安人员同时在询问几个被询问人就足以证明不可能出示警官证),也没有传唤证,庭审时,辩护人已经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提出了质疑,但是赖桑就是不就此进行调查和予以排除(包括在庭审后经过黄雨岩亲属的一再指责,判决书不得不不予采信的那6份证词,见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可以延期审理的几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应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但是,在本案庭审中,既没有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出现,法庭也没有宣布延期审理,赖桑却在被告人已作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觉得证据不足而不判决,自行要求检察机关补侦,并且在判决期限(根据原刑诉法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已经过去两个月的2012年12月27日开了第二次庭。第二次开庭时,公诉人依然没有提出补侦的要求,审判长赖桑又在庭审结束后自行要求检察院再行补侦(判决书谎称碧江区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两次),直到2013年4月18日才宣判

公诉机关在2012年7月17日出具的补侦提纲第三项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进行鉴定,而检察机关据以提起公诉的却还是5月12日作的鉴定。碧江区法院却还是不据此以及判决书不予采信的公安机关的一系列伪证做出证据不足的判决。

于是,便导致了黄雨岩的判决书的成了一份颠倒黑白自相矛盾的荒唐判决。

 

公安伪证被采信

判决书宣称查明了黄雨岩召集村民开会,在会上要求村民阻工。在判决书列出的证人证言中,黄雨岩召集村民开会的日期、会议内容都不一致。如说2月6日黄雨岩召集开会的仅仅只有黄成军一人法院却采信了黄成军的孤证。

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中,相互矛盾的很多,但是这些相互矛盾的证言都被法庭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了,却又只将对上诉人不利的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

江志金、江仁前、黄泽华、刘开明、刘永祥、张光勇这6份笔录,因为一个公安人员同时在对几个人询问证明不可能出示警官证),庭审后在黄雨岩的妻子的一再提出这些笔录造假,判决书虽然不得不宣布不予采信,但是同时又还作为有效证据——“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能证明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判决书第12页)。这上述证据包括了上述6个人的假证。

还有另外的同样是一个公安人员同时在对几个被询问人询问的假笔录,却没有排除而被作为有效证据了,如公安人员吴昌琴3月2日16时50分至18时05分在新田湾黄泽华家询问黄泽华(刑侦卷二51页),13分钟之后的18时18分就在近二十公里的瓦屋乡派出所询问吴言松(刑侦卷二70页);杨光华3月7日20时05分至22时50分在铜仁中医院询问姚春梅(刑侦卷二122页),同一天的21时20分至22时55分又在碧江区公安分局询问黄雨成(刑侦卷二102页)。

还有如江志金明明是被叫到瓦屋乡派出所询问的,但笔录却记载是在新田湾江志金家中询问的(见刑侦卷二84页及江志金的书面证明,这足以证明传唤被询问人时未出示传唤证);刘喜爱明明是在铜仁中医院照顾被矿方打伤的村民,被公安人员带到碧江区公安分局去询问的,却在其笔录中记载是在铜仁市瓦屋乡溪坎村新田湾组长形坡锰业公司1号洞口”“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的(见刑侦卷二107页)。蒲春花的笔录连她儿子的名字都写错了,蒲的两个儿子分别叫黄成岩、黄成长,笔录却写为黄泽岩、黄泽章;大儿子是24岁,笔录却说其是29岁(刑侦卷二113页)而且,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何月何日何时多少分到达,何时离开,除了蒲春花、刘喜爱、黄二群三个人外,其余21个人的23份笔录这一栏全是空白,没有让被询问人签名确认。可见这些笔录是不真实的,却都被赖桑作为有效证据了。

更有甚者,明显的伪证也被碧江区法院采信了,如:刑事侦查卷宗第三卷43页矿方的报案材料,这份被检察院据以起诉黄雨岩并被法院采信的证据是残缺的,只有第一页,看不出报案人和报案时间,这半份报案上也根本没有提及黄雨岩。再如《刑侦卷》第二卷144页的举报村民刘喜爱、黄二群、黄雨成阻工的《受案登记表》,只有报案时间、接报人、简要案情等,却没有报案人,报案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等都是空白,报案时间是2012年3月7日20时55分,但是在报案前刘喜爱、黄二群、黄雨成已经被带到公安机关了(黄二群的询问时间是3月7日16时32分—17时50分,刑侦卷二117页)

再如副矿长张光勇说2月9日阻工的村民有33人,并详细列了阻工村民名单(实际上列了34人,见刑侦卷二29页)。张是外地人,怎可能对新田湾每个村民都熟悉?张的证词说这一天的阻工村民中有黄雨岩在内,其实那一天黄雨岩以及张说的33人中的有些人都不在现场(张的笔录同时说了晚上去找新田湾的头面人物议事时就没有黄雨岩)。洞口监控录像,张说的是否事实,一看便知。

矿方的报案材料,说受到的损失是300多万元,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说受到的损失是6万多元,这二者都被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了。

还有些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回答是听见某某人说的,如张菊萍说我听村民们说、江仁前说我听我叔说、杨庆红说的我好像听说、杨顺江说的应该有人组织可能是黄雨岩等等,这样的模棱两可、道听途说和猜想、怀疑的话都被赖桑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了。

 

判决公然说假话

判决书称:经查,证人黄成军、黄泽军、张银祥、张菊萍、刘喜爱、杨顺江、吴言松、杨庆红、郭秀龙、满延桃的证言相吻合,均证明了被告黄雨岩组织村民开会,并在会上提出把矿洞堵了。这十个人中,后面五人都不是新田湾村民而是矿方职工,怎么可能参加新田湾的村民会议?而前面五个人的证词,都证明被告黄雨岩组织村民开会,并在会上提出把矿洞堵了。请看他们的证词——

黄泽军:是黄雨岩、黄成军、黄成江他们通知村民去开的会,我是黄成军叫我去开的会(刑侦卷二14页)

张菊萍:(阻工)几天前晚上我在家里听见黄雨岩在村寨上喊村民们开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我从未参加过;询问人问黄雨岩召集你们村民开会讲了些什么?张回答:具体内容我都不知道,我从未参加过会。(刑侦卷二69页)张菊萍既然没有参加过会议,当然不能证明会议的内容。

张银祥说没有参加会议怎么会知道会议情况

刘喜爱说组织策划者我不晓得是哪个(刑侦卷二110页。她要作为上诉人一方的证人申请出庭作证,却被一审法院拒绝了

判决书引用的其实只是黄成军一个人的证词,但是,黄成军在询问笔录的前部分已经说过,在第一次会上有的群众说,如果政府扣他们每吨3元钱,就去堵洞(刑侦卷二93页),后面又说是黄雨岩让村民阻工的,岂不矛盾!

可见,他们说的根本就不相吻合。

其实,公安提供的笔录中是有证言相吻合的,如当询问人问黄雨成是谁组织阻工的时,他回答:没有具体人,是群众自觉去的。(见刑侦卷二104页)。问黄二群:你们阻工有组织吗?答:没有,是我们村民组全体村民自己自发到1号矿洞去的(刑侦卷二119页)。问蒲春花的笔录:你们堵洞是谁召集的?答:我只知道有一次是黄成军在寨子里面喊开会(刑侦卷二第114页)。问姚春梅:你们为什么要阻止矿上开工呢?答:因为矿上要付给我们的钱不按时付来(刑侦卷二第124页)。他们均证明了被告黄雨岩没有组织村民开会,没有在会上提出把矿洞堵了。但是赖桑对这些证词都视而不见,不予理睬。

判决书还宣称查明了阻工中途因村民与矿上工人发生冲突,有部分村民被打伤,被告人黄雨岩听说后到矿洞口说:‘问题没有解决好,又打伤人了,矿洞不许开工,要开工就要把问题解决好之后才能开工’”(判决书第三页)。这里,判决书故意隐去了黄雨岩说这段话的时间。这段话在黄雨岩的询问笔录中确实记载着,在刑侦卷第二卷的第7页,上面说的是我只在2月12日中午我接到我们副队长黄成军的电话,告诉我黄泽主(盲人)在堵矿的时候被矿工打伤了,叫我进寨子里去,然后,黄雨岩就在矿洞口对大家说了判决书引用的那一段话。但是这段话并不是黄雨岩说的,是公安人员自己说的。这一点,很容易就能证明:黄泽主是2月26日被打伤的,黄雨岩不可能把时间说得相差了十几天;矿洞口有监控录像,黄雨岩如果真在那里说了那一番话,为何不用录像来证明?

 

无罪被强判有罪

对于开采单位是否合法,判决书声称,相关的手续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也就是说,法院也不能确定开采的合法性而村民阻工,就牵涉到开采单位是否合法开采的问题。既然法院不能认定开采单位的合法性,又怎么能判定村民阻工的非法性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村民阻止非法开采,只是在阻止犯罪行为,怎么能认定村民的行为是犯罪呢!

判决书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黄雨岩有期徒刑4年。但是,如果本案确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赖桑怎么不按照法律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做出有罪判决?又有什么必要让检察院补侦两次?补充侦查,不就说明是证据不足吗?第一次补侦,补了几份说明和协议,还是证据不足,又让检察院进行二次补侦。第二次补侦,什么也没有补到(因为第二次补侦后没有任何证据在法庭质证),一下子证据就足了?

还有:①法院既认为黄雨岩是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为何没有其他从犯?既没有其他积极参加者又怎会有首要分子?连法院都不能确认开采单位的合法性怎么确定村民的行动是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阻工真是犯罪行为,为什么阻了三十多天没有公安人员前往制止?其他阻工者为什么没有罪?而黄雨岩仅仅只是在3月1日去洞口贴了一张通知就犯罪了?

可见,对黄雨岩的判决只有罪名,却没有罪行。赖桑大概以为让别人获罪就像她获奖一样容易呢!

判决后,赖桑没有依法将判决书送给黄雨岩及近亲属。黄雨岩的妻子去找赖桑要判决书,赖桑说:“不能给你!”不知“优秀”法官赖桑是不是因为胡乱判决而心虚?

 

赖桑PK聂海芬

有一篇吹捧赖桑的报道,说赖桑说过“我只是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做好份内的事”。不知赖法官“份内的事”是否就是枉法?报道还说赖桑是“敢为人先开拓创新”,这一点倒是不用怀疑的——身为庭长,却故意违法,还不够“人先”、“开拓”的吗?

    陷害无辜,看来赖桑确实是“楷模”。这难道就是赖桑的优秀事迹在赖桑所判的案件中,还有多少如黄雨岩一案相似的“优秀”?

其实,虽然在碧江区有“法官争相把法卖”的民谣,但是碧江区法院还是有公正法官的,如行政庭的杨顺民、杨亚琴。2008年8月28日,碧江区公安局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手续就抓走了新田湾村民组的三位村民,押到局里后,才向其出示了《铜仁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三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事后,被拘留的村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刚正不阿的杨顺民、杨亚琴等不为权势所迫,经过庭审后判决碧江区公安局败诉。可是,杨顺民、杨亚琴们不会沽名钓誉,因此他们当不了优秀法官。

从赖桑让无辜者获罪,让人不由得想到另一个全国“三八红旗手”——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神探”聂海芬。2003年,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在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突审”张辉、张高平叔侄,获得了该案“无懈可击”的“铁证”,使张氏叔侄两人背负“奸杀”重罪,遭受十年牢狱之苦。今年,张氏叔侄奸杀冤案得以平反,“神探”聂海芬也一下子名扬四海了。赖桑和聂海芬颇有相似之处:同样是女性,同样是全国“三八红旗手”,同样红得发紫,同样自以为是,同样亵渎法律把法律视为掌中玩物,同样草菅人命,同样制造冤案。所不同的是:一个是“人民的保护神”,一个是“明镜高悬”的青天大老爷;一个是不明真相真以为嫌疑人有罪,用强制手段逼得嫌疑人认“罪”,一个是明知嫌疑人无罪而故意制造冤案;一个在冤案澄清后遭到全国人民的责骂而感到羞愧,一个因冤案暂时未伸而洋洋得意。

其实,制造黄雨岩冤案的罪魁祸首应该是碧江区公安人员(经办黄雨岩一案的负责人是杨怀川)。赖桑不是主角,充其量是制造这一冤案的得力助手罢了。只不过,黄雨岩触犯了某些人的权势和利益,在一些我们看不见内幕的交易中,在权与法、钱与法的较量中,赖桑放弃了一个法官的原则和职业道德,放弃了做人的良心,出卖了法律的尊严,出卖了自己的良知,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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