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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战老兵黄雨岩冤陷囹圄 铜仁碧江公检法黑暗如斯

时间:2013-1-17 9:55:30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黄雨岩被羁押已经快一年了。黄雨岩系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退伍老兵,贵州铜仁市碧江区瓦屋乡溪坎村新田湾村民组组长。黄雨岩到底犯了什么罪呢?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一、坑农
 
2004年始,黄雨岩所在的溪坎村陆续进入数家私人企业,在该村开采国家的重点矿藏锰矿。这些企业大都没有有效的开采证,如长形坡锰业公司,从碧江区检察院据以对黄雨岩提起公诉、由碧江区公安分局提供的三份证件看,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在开采七年后的2011年9月16日才获得,法人代表是郭秀龙,经营范围是锰矿销售(非锰矿开采)。20101216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是“铜仁市长形坡锰矿”,主要负责人是邓守纪。而该企业至今没有开采证,是冒用2006年颁发的采矿权人为“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大队(周琦)”、矿山名称为“铜仁市长形坡锰矿”的采矿许可证。可见,这三个证件的颁发时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都不一致,系典型的非法开采。
这些企业的违法开采造成了当地田土、水源的毁坏,补偿也没有完全到位。就这样,当地的环境遭到了破坏,村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二、帮凶
 
非法开采造成了一系列恶果,导致其与村民的矛盾日益增加。在矿、农纠纷中,碧江区公安分局不分青红皂白,一味袒护矿方,对村民进行恐吓、威胁、关押、毒打。
2008年8月28日,新田湾村民因故与长行坡锰业公司发生纠纷,铜仁市(即现碧江区)公安局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包括警官证和传唤证、拘留证)的情况下抓走了新田湾村民组的组长等三位村民,决定给三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次日,该局又动用各种警力数百人,全副武装,将上访群众截住毒打。一方是雄纠纠气昂昂、武装到了牙齿的警察,另一方是手无寸铁、被警方“今天要叫你们死几个人”的嚎叫吓破了胆的农民,这次“战役”自然是人民警察大获全胜——数名村民被打伤住院。
有警方做坚强的后盾,矿方当然有恃无恐,导致其与村民的矛盾越演越烈。2012年2月26、2月27日、3月6日、3月7日,在警方的默许下,长形坡锰业公司纠集暴徒四次毒打了因生活、生存受到威胁而自发堵矿洞的村民(被打伤住院的村民至今未得到赔偿,只是由瓦屋乡政府替伤人疑犯交了医药费。女村民徐爱莲要求碧江区公安分局开具委托书进行伤残鉴定也遭到了拒绝)。
 
三、刑拘
 
在矿方两次打了村民后的3月1日,为了不使矛盾进一步恶化,村民组长“黄雨岩带头用木板封住长形坡锰业公司1号和2号矿洞,并张贴通知,要求矛盾未解决前,不能开工。”(公诉机关对黄雨岩的起诉书语)。但是,碧江区公安人员不但不追究打人者的责任,却把黄雨岩和另外三名村民关押起来,黄雨岩被刑事拘留,另三名村民被行政拘留。
黄雨岩一案引起了外地对越自卫反击战退役老兵的注意。他们于2012年4月12日派人到新田湾调查,询问了29位村民,证明了黄雨岩没有犯罪,村民是自发堵矿洞,与黄雨岩无关。于是,老兵们找到碧江区公安分局的一位领导,那位领导叫老兵们不要向外公布他们的调查情况,并约定416日下午与这些老兵会谈,但最后却拒绝接见这些老兵。
 
四、伪证
 
为了达到陷害黄雨岩的目的,碧江区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除对黄雨岩进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外,公然伪造笔录。请看:对江志金、江仁前、张银祥的询问笔录只有侦查员和记录人,没有询问人。如果侦查员不是询问人,则只有一个人办案人员参加询问,程序不合法;如果侦查员即是询问人,那么在时间上就与其他询问相冲突,如侦查员吴昌琴在3214271728分在询问江志金,同日1500分至1634分又在询问江仁前,还在同一天的1650分至1805分作为询问人出现在黄泽华的询问笔录上;3214401646分询问刘开明的记录员王杰在同一天的1501分至1608分又作为询问人在询问刘永祥;同一个李华,3214401646分在询问刘开明,同日1501分至1730分又在询问张光勇。
再如村民江志金被公安人员“询问”了一整天,因为他不说是黄雨岩带头堵工,就不让他回家,直到逼他在不是他说的那些诬陷黄雨岩的话的所谓的笔录上签字后才得放回家。
在《刑事侦查卷宗》二P144页,有一份《受案登记表》,其中有报案时间、接报人、简要案情等,就是没有报案人。
看看,碧江公安人员作伪证到了什么地步!
 
五、审判
 
2012927,黄雨岩一案终于在其被羁押近七个月时开庭审理了。其实,对黄雨岩的起诉证据是不足的。公诉机关曾经在2012717向碧江区公安分局出具了补侦提纲,第三项写到“会计鉴定意见所鉴定的停产期间为29312,没有相关证据证明37以后的阻工情况,若无相关证据,应重新进行鉴定”。说明那时还不能提起公诉,需要补充侦查。但是,现在据以提起公诉的还是补侦提纲之前的512作出的鉴定结果(只是把312改成了37),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根本没有补充侦查的新证据。
知道黄雨岩没有犯罪,因此对黄雨岩的审判就让碧江区公检法的有关人员颇费了一番心思。审判前,黄雨岩委托自己的妻子徐爱莲为辩护人,但是碧江区法院刑庭赖桑庭长就是不同意。无奈,黄雨岩只好委托了一个外地律师。开庭前,法院对旁听人数进行了限制,又打印了“旁听证”,凡旁听者要拿身份证去登记,填写旁听证。据悉,这是铜仁第一次出此奇招。
碧江区公安分局为这次审判出动了数十名全副武装的警察,如临大敌,虎视眈眈的监视着法庭内外。据碧江区公安分局内部人员透露,这是该局史无前例的一次为庭审“护航”。
庭审中,当审判长赖桑问辩护人需要问被告人什么问题时,辩护人问黄雨岩:在办案人员询问口供时你是否受到严刑逼供?黄雨岩刚回答了一句“有,我被刑讯逼供”就被审判长打断了。审判长制止辩护人:这个问题不该你问。
公诉方的证据质证完毕,该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庭以时间不够为由不让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据了解,被告方的证人主要欲证明公安人员在询问中伪造证言的种种情形。但是证人作证的权利被无情地剥夺了。
 
六、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最迟两个半月必须宣判。但是,黄雨岩一案受理后早过了两个半月,开庭都过了两个半月了,还是没有宣判。去问时,说是要让检察院补侦,再重新开庭。果然,在开庭三个月后的2012年12月27日,由一审法院莫名其妙的开了第二次庭,但庭审中却没有任何新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但是,在黄雨岩一案的审判过程中,没有任何一方提出需要申请回避、补充侦查或者调取新的物证和通知新的证人出庭等,不知道法院自行让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何在?
据说,碧江区有的疑犯已经开了四次庭还没有一审的宣判。不知道黄雨岩还要开多少次庭?还要羁押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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