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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寿县:收疆纳土,拆你房屋不商量

时间:2011-6-15 19:39:50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现年82岁的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人王志秀向国家控诉称:自己于2004年5月取得由县政府出具的建房证件《土地使用证》两本,证号分别为(寿九龙集用[2004]第29号、第30号)和县建设局出具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本(时间为2004年4月19日),以及由村委会、乡政府盖章,县建设局审批同意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为LA2003-006),于当年秋天兴建了一层房屋(当时由于没有钱,未能完成所批的两层半的建造),2005年中秋节入住。2010年3月份,寿县政府以她无证建房为名,在不给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其房子拆除,使得她一家九口至今无家可归。她认为:政府不给她任何妥善安置和合理赔偿就强行拆除自己的私有财产是非法的,蛮不讲理的,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明电[2010]15号以及安徽省政府对于“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的规定。
    王志秀的房子建在原九龙乡周寨村薛圩队康居工程规划用地上,并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寿九龙集用[2004]第29号、第30号)、《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为LA2003-006)。这些证件均是寿县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的合法证件,但是,2004年,寿县撤乡并镇,将原有的九龙乡整体并入寿春镇,原属农村的土地房产一下子变为城镇所有,百姓也就面临私产公化的困境。2010年3月,政府强行拆除王志秀房屋时,说她是无证建房,显然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其目的就是为非法掠夺私有财产。王志秀在《控告书》中引用孔子的话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政府既不教育老百姓,又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在又以正人君子的面目去处罚老百姓,这不等于是做贼吗?
    退一步讲,县政府有关领导否认她是持证建房,说是农村“小产权房”,还有的说是违规建房,即使如此, “小产权房”也好、“违规建房”也罢,都是政府造成的。对于这样的“小产权房”, 国家出于人道和历史的原因,也是给予保护的。他引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陈锡文的话说:“很多消费者购买的时候,他不可能对国家的法律有这么多的了解,因此糊里糊涂就买了。对这些人的合法利益,政府是要给予保护的。”如此说来,中央政府在保护私有财产,地方政府在巧立名目破坏私有财产,而这些被破坏的私有财产也是地方政府的行政乱作为造成的。地方政府不是贼是什么?
    对此,她表示,将誓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要求上级政府主持公道,督促寿县政府,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赔偿,否则她决不答应,并将逐级上访、申诉,直到问题得到合理解决为止!


 

↑王志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寿九龙集用[2004]第29号、第30号)


↑王志秀持有的《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王志秀在自己被拆毁的房屋废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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