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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明与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报告

时间:2026/7/1 8:11:33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张志明与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报告

 

20131218日,甲方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名邸二期项目部与乙方张志明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书》,约定:“甲方拥有东方名邸二期项目的开发权,经协商,甲方同意在此项目中分出一部分给乙方单独开发”。并就建筑面积、项目楼栋、分包方式、各自职责、营销利润分配比例等事项做了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张志明发现甲方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就将合同约定属于自己分配的楼栋分配作物业用房、幼儿园、社区房,从而损害了自己利益,随即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一审裁决,双方均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指令重审。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1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双方仍不服,再次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829日作出(2024)湘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2民初54号民事判决;

二、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名邸小区二期项目的1#201202号房,3#102203302号房,4#10410511620220330170112011501号房,5#101102号房,6#105302号房等屋归张志明所有,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张志明,并办理解除1#201202房,3#302房,4#30170112011501房,6#302房的网签备案手续;

三、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3#1014#1072045#1011026#105门面房返还给张志明,并登记至张志明名下;

四、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东方名邸小区二期项目的1#2#3#4#5#6#13#楼地下室人防工程部分的车位交付给张志明管理、使用及收益,人防工程之外的其余地下室及车位交付给张志明所有;

五、张志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6101843.0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122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

六、驳回张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志明以案件遗漏部分事实等四项理由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51216日作出(2025)最高法民申1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志明的再审申请。

张志明坚持认为案件遗漏部分事实,具体如下:

(一)原判决遗漏部分案件事实。1、东方名邸二期住宅小区项目七栋402、八栋504两套房屋应当认定为张志明所有,金圆公司在其提交的二审证据第89页中的房屋分配情况表也认可了该四套房屋的置换。2、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重复计算784938元。《鉴定意见书》第7页双方无异议表格中载明的编号15项“代付张志明生活费、办公费等费用”无异议的2922860.23元,其中包含第100项“2#楼报建费”278491元、第108项“付1#3#配套设施费”506447元,共计784938元。但在《鉴定意见书》第15页及附表《张志明、金圆公司合同纠纷鉴定结论表》中的编号34项“增加代付费用”第11项“付1#-6#13#配套费”认定了金圆公司为张志明代付了4673702.11元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怀化市本级城市基础配套费缴费通知单》显示,东方名邸二期1#-25#及地下室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1108888元。另根据金圆公司在诉讼中提交法院、鉴定机构的《东方名邸二期1#-6#13#及地下室基础设施配套费》显示张志明应交基础设施配套费为4673702.11元。

(二)对金圆公司代付电力安装工程款数额认定错误。金圆公司在(2021)湘12民初92号案中提交的第30组鉴定材料中,其与案外人湖南大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东方名邸二期电力安装工程款结算明细表》载明“总面积181513.32平方米,总价款9781796元,已付款8021163元”,据此可知张志明应分担的面积为71573.01平方米。张志明应承担的金额为71573.01÷1811513.32×80211633162846.56元,而《鉴定意见书》认定了张志明应承担4294381元电力安装费,多算1131534元。

(三)二审法院未采信《房地产估价报告》中一层商铺的均价,而采信金圆公司网签至张晓光名下的一层商铺均价错误。金圆公司在本案中对张志明提交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经法院多次释明后仍未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张晓光系金圆公司大股东张国生的儿子,网签至张晓光名下的商铺价格不能作为认定房屋真实价格的依据。

(四)有新证据足以证明金圆公司擅自将人防工程全部安置在1-6#13#地下室,人防工程工程款应当按比例分摊,因此造成张志明减少车位的损失应由金圆公司赔偿。20241114日,张志明向怀化市人防工程办公室申请信息公开,20241115日,怀化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明确载明“经实地查勘,东方名邸二期住宅区人防工程位于该项目1栋、2栋、3栋、4栋、5栋、6栋住宅楼负二层,其面积以我办出具的怀防质(2016)监字06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为准”。(2016)监字06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载明“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9758.74㎡”。

1、金圆公司将人防工程全部安置在案涉地下室负二层,相应施工费用双方应按比例分摊。根据金圆公司提交的《人防施工图审查费分摊明细表》,人防工程图纸的费用由双方按照地上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张志明分摊比例为36.79%;《人防增加费用分摊结算明细表》要求张志明对人防增加费用进行分摊,张志明分摊比例为36.79%。鉴定意见书也对编号24“代付张志明人防设备款”953470元进行了确认,故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也应按照比例分摊。金圆公司应分摊人防工程地下室工程款8623562.56元、自来水工程安装费用171499元、电力安装工程款286908元、安防弱电安装工程款69900元、工程监理费2213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8964元。

2、金圆公司将人防工程全部安置在案涉地下室负二层,导致张志明少划55个车位,损失3855000元,双方应按比例分摊。根据怀化市规划局审批的《东方名邸(二期)规划建筑总平面》图显示,规划地下室面积为31297.9㎡,地下室车位为1361个。根据金圆公司提交的《消防工程款分摊结算明细表》显示,地下室实测总面积为33452.07㎡,张志明地下室面积为17099.7㎡(占51%),金圆公司地下室面积为16352.37㎡(占49%)。20241215日,贵州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关于“东方名邸(二期)地下室停车位数量”的计算证明》载明1#-6#地下室因人防建设减少55个车位(标准车位41个、有效子母车位14个)。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标准车位售价6.5万元/个,子母车位8.5万元/个,因人防造成车位减少的损失为3855000元,金圆公司应承担49%

20251229日,张志明已就上述意见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026511日,湖南省检察院作出不支持检查监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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