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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检方办“程案”违背了哪些原则?

时间:2015-12-4 19:23:44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泽州检方办“程案”违背了哪些原则?

——山西泽州程常乐“组稿费贪污案”系列述评之四

/ 张毅  申徵

一个不存在贪污的人,要人为把他制造成贪污犯,那注定要违背执法办案的不少原则的。山西泽州检察院自侦办理的原泽州县委通讯组副组长主任记者程常乐的贪污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条中从来没有稿费、组稿费是属于贪污公款犯罪行为的规定。自古以来,稿费、组稿费就是个人劳动所得而非公款。但泽州检方当初为了完指标凑数,硬是要把程常乐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领取的组稿费认定为公款,指控为贪污公款,如此认定、指控,是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二、泽州检方在传唤程之前,就从太行日报社取回了程领取的是组稿费的证据。此证据分为五种包括“组稿费报告(签领)单”、

“组稿费现金付出凭证”、“组稿费记账凭证”、“组稿费支出记账页”和“组稿费缴纳个税记账凭证”,68份,可谓是一个完整的毋容置疑的组稿费证据链。但是,泽州检方将这一铁的证据藏匿掩盖起来,就是要说程领取的是“办刊经费”,领取“办刊经费”就是贪污公款。“办刊经费”一词在指控中不断出现,“组稿费”一词在起诉书上根本不予提及。“组稿费报告(签领)单”等这些关键证据在法庭根本不予展示,律师阅卷也不让见到。组稿费能是公款吗?是公款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白纸黑字的证据充分证明是组稿费,却要说成是公款,这是违背了法律的“证据裁判”原则。

三、泽州检方把68份组稿费证据藏匿掩盖起来,而把它说成是“办刊经费”,是凭借太行日报社在案发后临时起草并主动送交检方的一个不到100字的所谓《规定》。这个《规定》将组稿费称作了“办刊经费”。检方就拿《规定》作起了“贪污办刊经费公款”的文章。明明发的是组稿费,出证是“办刊经费”,这不明显是作伪证吗?程与辩护律师多次要求对这个《规定》进行勘验鉴定,就是不实施而坚持“办刊经费”的认定。《规定》是否伪证,通过鉴定争议不就解决了吗?不实施勘验凭嘴说认定,这是违背了法律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其实,勘验不勘验,白纸黑字发的是组稿费,永远不能说发的是“办刊经费”。

四、《太行日报泽州版》的承办单位是泽州版编辑部,要说成是“泽州县委通讯组”;委托方是太行日报社,要说成是“泽州县委政府”;明明泽州版编辑部收支有账,要说成“收入不入账”;账务上明明显示程领取的组稿费是4万多元,要说成“9万多元”。还有,程的政治面貌是“群众”、行政级别是“副科”,为了把程制造成“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贪污犯”,就捏造程是“中共”、“副处”。等等。泽州检方的这些做法,是违背了我党一贯强调的也是司法办案必须遵循的“实事求是”原则。程的4万多元组稿费,为工作人员发工资发福利4万元,只剩下六七千元。程实际上不仅不存在贪污,而且是奉献)

五、《太行日报泽州版》是太行日报社主办的,组稿费是太行日报社向组稿人发放的,程只是一个兼职者、执行者和具体干事人。甭说领取组稿费就根本谈不上是犯罪,即使是犯罪,要追究责任,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90条、402条、459条之规定,也是追究“所为人”太行日报社而不是程。泽州检方本末倒置,撇开法人诉打工,这是违背了法律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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