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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的“扮笑话”案

时间:2015-9-18 10:06:20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一个典型的“扮笑话”案

——山西泽州程常乐“组稿费贪污案”系列述评之三

/ 张毅  申徵

执法办案是很严肃的事,不能有丝毫差错。但山西泽州检方自侦办理的原泽州县委通讯组副组长、主任记者程常乐的“组稿费贪污案”,从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到法律文书的文字表述,却出现许多不应出现的错误,扮出不少笑话,在当地传为笑谈。古今鲜见事,奇闻共欣赏。不妨说一说让大家共同品味,增长见闻。

笑话一明明是组稿费,要说成是公款。请问,谁见过组稿费是公款的案例?自古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哪有稿费、组稿费是公款之说?这些肯定都是没有的事。然而,到了泽州检方这里,怪事就出来了。某些人就是要把“组稿费”办成刑事案。他们把程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兼职报酬组稿费指控为贪污公款,对程侦查取证,立案刑拘,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并“建议”法院判程“有期徒刑五年”。把组稿费指控为贪污公款,认定为犯罪事实,作为刑事案来办,这是办程案的最大笑话。

笑话二明明是“群众”“副科”,起诉书上写成是“中共”“副处”。检方在对程的(2010143号起诉书上,在介绍程的基本情况时,白纸黑字,写程是“中共党员”“副处级待遇”。程是不是“中共党员”“副处级待遇”呢?错!程是一个无党派人士,并以此身份任县政协委员、常委20年,任市政协委员15年。关于程的基本情况,办案人员从县委复印回来的县委通讯组《在职人员花名表》上显示的很清楚。程常乐:政治面貌:群众;行政职级:副科。可是,为何起诉书上写的与花名表上写的天地之差呢?法庭上,当程提出这个问题,公诉人的辩解是“笔误”。程和辩护律师直言揭露,不是“笔误”是“人误”。“是为了完指标,要把程人为地制造成一个‘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贪污犯’”。

笑话三明明程还关在看守所,询问笔录上程说自己“已取保”。请看标注时间为20104151705分的对程的一份询问笔录:问:你是何时因何事被取保候审的?答:我于201041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的。有问有答,一问一答,不知者还真以为程此时已取报。殊不知,程此时还被关在看守所,还没有办取保手续。“还没有办取保手续,还被关在看守所,为什么你说自己已取保了呢?”程回答:“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制作的。”“为什么没有取保要制造成取保?”程说:“匪夷所思,不明其意。”

笑话四:驴头马尾嘴乱嫁接。《太行日报泽州版》是《太行日报》的组成部分,是市委的机关报,主办单位是太行日报社。要委托一个单位负责承办,委托方只能是太行日报社,决不能是其它,这是党报的原则。而泽州检方在起诉书和抗诉书中却说委托方是“泽州县委”“泽州县委政府”。一个县的县委或政府能委托市委机关报的承办单位吗?

笑话六:作为贪污案,不符合贪污的特点和不存在主观故意的问题。贪污的最大特点是什么?是不劳而获。程辛辛苦苦办报、写稿、审稿、组稿、策划版面、校对审样,取得的组稿费能是不劳而获吗?再说主观故意问题:法律教科书特别强调贪污罪必须是“故意行为”,“过失还不能构成犯罪”。如《中国刑法教程》第500页所讲。审视程案,报纸是市太行日报社办的,组稿费是报社发的,程只是一个兼职者。本人所领取的组稿费,4万多元就为工作人员发工资发福利奉献出4万元。程在哪里存在主观上要贪污的问题?返回来再说,获得组稿费能是贪污吗?

笑话七:作为刑事案没有受害方。凡刑事案必须有受害方,这是刑事案的最基本特征,即杀人案必须有被杀者,放火案必须有被烧者,盗窃案必须有失主等等。程案的情况是:通过办《太行日报泽州版》,被宣传的单位得到了宣传,报社增加了创收,个人通过组稿、联系广告得到了应有的报酬,自收自支的泽州版编辑部经费开支问题得到了解决,都是受益者。指控程贪污,被贪污的是谁?谁的钱短缺了?没有。程案是一个没有受害方的刑事案。不存在受害方,立为刑事案就是扮笑话。

笑话八:撇开法人诉打工甭说程领取的组稿费本就不属于贪污,即使是贪污,也是报社造成的,是报社发的组稿费。如果要追究责任,按法律的“归责原则”,也只能追究报社。泽州检方把程这个兼职者、具体干事人作为公诉对象,这是撇开法人诉打工,本末倒置。

笑话九:文字表述笑话两则。对程的起诉书附的证据中,检方把泽州县委通讯组的《在职人员花名表》表述为“人员编制表”。“花名表”与“编制表”是两回事。《在职人员花名表》,不是《人员编制表》。在向法院提供的公诉证据中,检方将泽州版编辑部对组稿人组稿费的“留三”,表述为“组里泽州版收入”。“留三”是编辑部的收入,不是通讯组的收入。泽州版是《太行日报泽州版》,不是《组里泽州版》。

笑话十:马虎草率笑话两则。①、程2010年前一直在泽州县委通讯组任职,起诉书写成截止到“2008年底”,少了一年;②、程刑拘后从看守所取保的时间是2010415日,起诉书写成“2010515日”,多了一个月。

还能讲出许多。不过,以上足以说明“扮笑话”的问题,就不再浪费读者朋友的宝贵时间了。

程案一个典型的扮笑话案,一个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的案。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错案,泽州检方还要坚持办下去。一审法院重审后,改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五年”为“免予刑事处罚”。程继续上诉,检方继续抗诉。“无罪可免,谈何免予!”程非常坚定的说:“检方要把错案进行到底,那我只好斗争到底。”他表示:“错案不纠,斗争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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