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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泽州检察院:办了一个“爆笑案”

时间:2013-7-17 20:29:54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山西泽州检察院:办了一个“爆笑案”
 
   山西“程常乐案”,被媒体和网友称为“爆笑案”,是山西泽州检察院自侦办理的一个案件。泽州检方将原泽州县委通讯组副组长程常乐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的兼职收入广告提成指控为“贪污公款”,提起公诉。既是“爆笑案”,就必有“可笑之料”,此择其四作一展示,供大家一笑,意在对侵犯权益、枉法办案之揭露、鞭挞。
笑料一:把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办事作为刑事案件来办。程常乐系专业技术人员,主任记者副高职称。中发(1985)6号、国办发(1988)4号、中办发(2001)14号、中发(2003)16号等文件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和有兼职收入。程的广告提成,是程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联系广告应得的劳动报酬,是合法的兼职收入,指控为“贪污公款”是一个荒唐的指控!堂堂共产党领导国家,若按共产党的政策规定办事是罪,那按谁的政策规定办事才不是罪?难怪晋城市检察院的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中肯指出:广告业务提成的事就“不应当立案”;难怪晋城市民革、民盟等6个民主党派的人士尖锐批评:办这样的案是“扮笑话”!
(注:山西省、晋城市也颁布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和有兼职收入的文件,分别是:晋市政办[2003]120号、晋办发(2006)28号等文件)
笑料二:凭靠捏造创政绩,笔下生花搞反贪。为把程制造成“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贪污犯”,便篡改程的基本情况,将程的政治面貌“群众”改成“中共党员”,行政级别“副科级”改成“副处级待遇”,赫然写在起诉书上;为把程制造成数额较大的贪污犯,便把其他同志的提成加到程头上。如果是这样反贪,那创出辉煌反贪战绩还不是少数几个人一夜之间的事,何须全民动员、大动干戈!
笑料三:撇开法人诉打工。退一步说,即使程的兼职收入广告提成是贪污公款,要追究刑事责任,按法律的“归责原则”,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263、351条之规定,也不应追究程,而应追究太行日报社。因为,泽州版是法人太行日报社办的,联系广告提成是报社规定让这么做的,“所为人”是报社,程仅是一个兼职者。对泽州检方来说,把程作为诉讼对象,“撇开法人诉打工”,是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程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被告。
笑料四:一个没有受害方的刑事案。凡刑事案必须有受害方。这是刑事案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如果一个刑事案没有受害方,那这个刑事案就不成立。审视程案,受害方找不到。检方捏造县委通讯组为受害方。泽州版不是通讯组办的,广告业务返还款不是通讯组的,广告提成怎能是贪污了通讯组的钱?这是在是胡说八道、强搞“拉郎配”!一全国著名律师是这样评论程案的:《太行日报泽州版》通过广告宣传,被宣传的单位得到了宣传,报社增加了创收,个人通过联系广告得到了应有的报酬,自收自支的泽州版编辑部经费开支问题得到了解决,都是受益者。本案是一个没有受害方的刑事案
笑料五:一个奉献14万元的贪污犯。程是不要兼职工资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的,绝大部分的提成也为工作人员发了工资和年节福利,二共奉献14万元。这均有据可查,是铁的事实。可是,泽州检方就是硬要把这样一个带病积极工作、努力奉献的人搞成“贪污犯”。
旁 
 白:程案明明是一个错案,但为了“面子”,泽州检方就是要把一个错案坚持办下去。一审,重审,从2010年4月1日办起至今,已折腾三年多,开庭13次……明明面前是一堵墙,就是要一头撞上去,还要坚持撞下去,那结果会是怎样呢?       樊富 

 

郑义

山西泽州检察院一令人爆笑的《起诉书》
 

 

 

    山西泽州县检察院的“泽检刑诉(2010)143号”起诉书是一份令人爆笑的起诉书,这一起诉书是起诉一“涉贪记者”的。“涉贪记者”叫程常乐,现年58岁,原任泽州县委通讯组副组长,无党派,主任记者职称,从业新闻30多年。
 
       爆笑一:竟将被告“群众”写成“中共”、“副科”写成“副处”
 
   这名记者的政治面貌是“群众”,在起诉书上竟写他是“中共党员”;行政职级是“副科”,在起诉书上竟写他是“副处级待遇”。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涉贪记者”指出这个问题,并要求公诉方对捏造事实办案的做法当庭认错、作一解释时,全场哗然。
 
   程说:“在2010年4月1日晚上传讯做笔录时,办案人就在事先拟好的笔录上念我是‘中共党员’,我立即进行纠正。但在起诉书上仍然是这样写,并且没想到还又添加了个‘副处级待遇’”。
 
   “办案人复印回来的县委通讯组《在职人员花名表》上,第一个就是我,上面清清楚楚的写着:程常乐,政治面貌‘群众’;行政职级‘副科级’。”程接着说。
 
   对起诉书上所写的“中共党员”“副处级待遇”,公诉人的辩解是“笔误”。而程说完全是故意的。当时反贪下有任务指标,为了把他的案办成“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案”,好向上汇报完成了一个“副处级”贪污案指标而有意这么做的。
 
   是否真的如程所讲反贪下有指标?是否真的为了把他的案办成“副处级”贪污案而有意这么做?记者为此作了一番调查。据《南方周末》2010年12月23日的一篇题为《山西:抓多少贪官不再“提前预定”》的报道讲:“……同年1月,在山西省召开人代会期间,省人大代表孔繁新等联名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了《建议检察系统改变办理反贪案件下指标的做法》的建议。该建议认为,检察系统对反贪案件逐级下达指标,以此作为考核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依据的做法,会使检察工作偏离方向。对这一建议,同年11月底,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建明在对省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作了回复:“今后,在考评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时,不再设立办案数量指标……”
 
   通过《南方周末》的报道,说明山西省检察系统在2010年底前确实存在反贪下指标的问题,而办程案的时间恰属下指标期间的案。
 
   “群众”变“中共”,“副科”成“副处”,是笔误还是故意?是不是为了报完一个“副处级”贪污案指标有意这么做的?记者不敢妄下结论。但是,起诉书上将“群众”写成“中共党员”,“副科”写成“副处级待遇”,却是谁也抹不掉的事实。如果检方要说是“笔误”,那也“笔误”的简直太离谱了。
 
   程还向记者说,他这个肾移植病人被羁押后的取保时间是“2010年4月15日”,起诉书却写成了“2010年5月15日”,多了一个月; 2010年前他一直在县委通讯组(后更名新闻办)任副组长(副主任),却写成任通讯组副组长的时间止到“2008年底”,少了一年。“公诉方对检察工作如此马虎,视为儿戏、草菅人命可见一斑”。
 
          爆笑二:把科技人员的合法兼职收入指控为“贪污公款”
 
   起诉书指控程的“犯罪事实”是:程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帮助太行日报社办报期间,对自己所联系的广告按规定提成是“贪污公款”(指控提成9万多元,实为2万多元)。这一指控对不对呢?这里用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规定来回答——
 
   程是科技人员。中发(1985)6号、国办发(1988)4号文件明确规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可以有兼职收入。程是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的。他的兼职行为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广告提成是他兼职泽州版联系广告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且符合中发(2005)14号文件关于“新闻媒体中的广告……进行市场运作”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全国新闻媒体的广告都是进行市场运作。而媒体广告进行市场运作,没有提成等激励措施,就难以运作下去。总之,程的广告提成是他的合法兼职收入,不是“贪污公款”,与不劳而获的“贪污”是两码事。
 
   记者注意到,针对科技人员的兼职问题,国办发(1988)4号文件特别要求,“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打击、迫害兼职科技人员”。现行《中国刑法教程》在阐述何为“贪污罪”时特别指出,科技人员兼职,“其合法报酬受到保护”,要“划清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业余兼职获取报酬的界限”。审视程案,看来泽州检方至少是没有划清贪污罪与兼职报酬的界限,把兼职报酬与贪污罪相提并论、混为一谈,所以才办出了这样的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记者还注意到,28年前的1983年,中共中央书记处以及中央政法委就针对“韩昆贪污受贿案”(注:指控韩琨的贪污受贿款系兼职技术顾问取得的报酬)分别作出两条和六条决定,其中中央政法委作的决定中,有一条就是“公检法机关今后不再受理韩琨这类案子”。
 
   把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办事当作刑事案件来办,真是咄咄怪事一桩!
 
                      爆笑三:撇开法人诉打工
 
  
 办《太行日报泽州版》,程仅是一个兼职者、执行者。联系广告提成,是太行日报社让这么做的。法人是报社,“所为人”是报社。莫说科技人员兼职和联系广告提成不是犯罪,均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为,退一步说,即便是犯罪,按法律的“归责原则”,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264、351条等法条的规定,应追究的是“所为人”报社的责任,而泽州检察院却是“撇开法人诉打工”。


 
   此案在当地反响较大,代表性意见有五——
 
   1、“兼职有罪,谁还敢去兼职?”不少人讲,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中央已明确提出几十年了。泽州检察院将合法兼职收入定义为“贪污”,泽州法院判定为“贪污”,这实际上是在宣判科技人员“兼职有罪”,明显违背党中央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
 
   2、“山西出了‘师李案’。”舆论普遍认为,程案和新华社河北分社记者师学军、李玉卉因“广告经营提成”而获罪的错案如出一辄。不同的是,“河北师李案”已获平反昭雪,而“山西师李案”正在上演。
 
   3、“这是一个没有受害方的‘刑事案’”。凡刑事案必有受害方。本案的情况是,被宣传的单位得到了宣传,报社得到了创收,个人通过联系广告得到了应有的报酬,自收自支的“泽州版编辑部”经费开支问题得到了解决。本案是多方共赢,都是受益者,没有受害方。
 
   4、晋城市检察院第二届全体人民监督员针对程案提交了监督意见。《意见》指出:广告提成的事就“不应当立案”。“将依法依规的正常业务行为、合理合法的劳动所得立为刑事案件欠妥”。
 
   5、晋城市民革、民进等6个民主党派的16位人士也针对本案提交了监督意见。《意见》指出:“把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办事当成罪,作为刑事案件来办,是扮了一个大笑话”;在当事人政治面貌、行政级别上造假,“对最基本的情况如此不尊重事实,在共和国检察院起诉史上绝无仅有、创了第一!”
 
   记者了解到,程案起诉到县法院后,法院通过审理提出异议,并为此中止审理一年多。然而,不知什么原因推动,一年多后于今年4月17日突然恢复审理,4月25日对程作出有罪判决,判退出提成“赃款”,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本案进入二审。记者密切关注本案的发展。                                      
 (明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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