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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原公安局长林金印受冤记

时间:2011-3-22 12:38:54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福建省仙游县原公安局长林金印受冤记

 

 

深山俊鸟,蓝天精英

 

仙游县地处福建省东部沿海的木兰溪中上游,东南濒临湄洲湾,挨天然良港秀屿港,接肖厝港口,是一个风光秀美的沿海县份。县境总面积272.2万亩,其中山地就占203万亩,因此又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县。

林金印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999日出生于这个风光秀美的地方。呱呱啼声伴随着新中国诞生的曙光来到这个世界的他,自幼对祖国怀着一份特殊的感情。20岁那年(即19694月),为了报效自己挚爱的祖国,他毅然报名参军,在祖国的蓝天上寄托自己一片赤诚。天生帅气,潇洒倜傥,又热情肯干,到部队不久,便得到领导的重视。197012月,林金印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爱党、爱国、爱家乡,成为他人生最高追求。

在部队期间,他历任连指导员、营教导员、团保卫股长、师政治部组织干事等职,可谓年轻有为,前途无量,部队领导将其作为一个苗子暗自进行培养。对此,他认为是党对自己的关爱,更加忠诚于党的事业。1983年裁军前,部队避开他,偷偷派出外调人员赴仙游老家对他进行外调,准备擢拔重用。由于路途遥远,外调人员归队时,裁军命令已经下达,他便被转到铁道兵第十一工程局公安处任科长。

他是长子,又是孝子,也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和革命军人,虽然单位领导对他好评如潮,但一想到远在仙游的父母,他就想,自古忠孝难两全,自己为什么不可以忠孝两全呢?于是,他向组织要求回到原籍工作。领导们百般挽留,他却毅然回乡,正应了“自古忠臣多出孝子之门”的古语。1988年,他如愿以偿地回到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任副局长。一年以后,由于业务技能精湛,从市领导到省公安厅领导,均对他印象深刻。个别领导对他像朋友、兄弟般爱护有加,甚至很多公安局的工作汇报,专找他汇报。他对领导说,你以后找我们局长汇报,免得我回去转达,这样多方便!领导表示,就是要你来汇报。对此,林金印仍然看作是党对自己的爱护和器重。

尽管如此,他还是在1991年向组织提出回仙游工作的想法。宁德市没有一个领导同意他的选择,他只好避开领导,偷偷办理调动手续。

回仙游后,他任公安局副局长。宁德市个别领导深感遗憾,并亲自跑到仙游县组织部要他的档案,想将他提回宁德重用。然而,他爱党、爱国,也爱父母,还是毅然不离这块美丽的故土。

 

勇毅果敢,整肃颓风

 

1992年,林金印被组织擢拔为仙游县公安局局长。此时,公安局与仙游县人民法院在一栋楼办公,公检法三家的家属们也都住在一个大院里。

军人出身的林金印担任局长后似乎有点急不可耐,很快决定修建公安局办公大楼。那时的仙游,经济并不宽裕,他就跑市里,到省里,四处求人筹资,将公安局八层办公大楼盖了起来。

乔迁之时,正赶上中国人“崇数”之风盛行,凡事都要讲个吉利数字。几个干警在被分配的办公桌椅编号上产生不满,对着办公桌椅发泄情绪,将油漆碰掉,刮在了办公室雪白的墙壁上。那天,他到省里开会,回来已是半夜,工作人员匆匆向他汇报了这一情况。顾不得吃饭,他和工作人员赶到办公楼,连夜查看各个办公室情况。次日,就此问题展开调查,查出了几名发泄情绪的干警。果敢的军人作风,使他立即召集局政治处主任,将这几个人下放到基层派出所听用。

从副局长到担任局长的一年期间,他发现一个明显问题:干警们在其位不谋其政。自己该办的案子不去办理,却总是配合外单位搞些治安工作,弱化了公安队伍的社会职能。以至于多年以来积案累累,无人侦破。他由此想到一句话: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整顿吏治被提上议事日程。他先召集大家清理积案,先易后难,各个侦破,很快破获了二十余起陈年积案。

与此同时,从战斗中发现人才,整顿颓风,选拔一批能征善战的干警担当要职,而将那些占着茅坑不拉屎的人作了边缘处理。从而得罪了一批人。

尽管如此,他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好评,大家一致认为他是一个帅才。省公安厅点名要他带福建省局长进修班赴京进入警官大学进修。临行,他未经县政法委同意,指定一个副局长在他赴京期间主持全局工作。这一下惹恼了县政法委书记。其实真正有私心的也正是这位政法委书记。他准备在林金印赴京期间,安排自己的一个亲信主持公安局工作,以便林金印调走后,顺势接替这个职位。然而,他的这点私心,被林金印的先斩不奏行为所打破,恼羞成怒,可想而知。

其实,林金印也有自己的考虑,担心自己学习期间被人李代桃僵,损毁自己刚刚整肃过的公安队伍。

 

政治陷害,罗列罪名

 

令林金印想不到的是,极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会在他赴京学习期间,组织一班人住在福州市的一个宾馆里整理他的黑材料,其后又以《举报信》的名义向组织“反映”。更令他想不到的是,个别领导不经调查,率性批示,支持了这帮人的行为。于是,一桩冤案即将形成。林金印这个把党作母的赤子,在这帮人阴谋策划下陷入了他们设计的陷阱。

《举报信》共罗列了林金印十几项罪名,人们拿着这个“把柄”,在林金印学习期间便投入挖地三尺的调查。

他们想,一个公安局长,住宅一定很豪华,于是从林金印建造的新住宅开始查起。当他们气势汹汹找到林金印新修的房子旁一栋豪华住宅时,肯定地说:“进去,这就是。”但是,当他们进去时,主人给了他们一个闷棍,慢条斯理地告诉他,这是我的房子,林局长的房子还没装修,在附近对面。

他们很不情愿地找到这处毛坯房,撬墙挖洞,甚至不惜砸破水泥梁,企图从中找出林金印藏匿的受贿证据。此前,那个心底有私天地窄的人就对这些人做了布置,一定要查出很大数额的问题,把他搞进去就是十年以上,他现在四十来岁,等他从监狱出来,已经六十余岁,再有能耐也完了。这帮人秉承主子懿旨对林宅如此大动干戈,目的不言自明。

然而,蛛网密布的林宅,不愿意满足他们私欲膨胀的豹胆,尽管被挖、砸数尺,依然没有显示林金印的腐败蛛迹。

不甘心!在他们看来,一个任职四年的公安局长,怎么会没有腐败劣迹呢?挖空心思,上天入地(白居易: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拿出唐明皇追求杨玉环的爱心来整林金印。墙缝里没有,就从地皮上找茬。

林金印就任公安局长以后,正赶上仙游县政府对外出让一块108亩的地皮,问林金印,你们公安局有多少职工没有住房?林便如实统计了公安局那些没有住房的职工名单,核算了用地面积,以单位请示报告形式,向县政府作了汇报。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此事告吹。林金印从外地回来,自己也没有住房,就任以来,一直住在单位宿舍里。后文涉及的朱丽娟“行贿”案,就发生在单位宿舍里。

为了解决一家老小的住宿问题,林金印从仙宝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块120平方米的地皮,购价16万元(折合亩地价851063.83元)。这个购价,远远高于当时5.8万元/亩的地价。然而,人们必置林金印于死地而后快,硬说他利用职务之便,以低于市场价1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地块,属于受贿行为。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检察官们逼迫仙宝房地产公司经理郑盛煌承认林金印是低价购买。郑盛煌不愿违心,如实说明了购买过程和地价计算的标准。检察官们掐头去尾,将有利于林金印的内容忽略不记,只记录按照他们自己意图编写的内容。

为了跟林金印的职务扯上关系,检察官们炮制说,仙宝房地产公司副经理郑庆星次女郑丽华于1993922经林金印签报,同年1022经莆田市公安局批准,已出港定居。他们在由林俊平署名的[1996]莆市检刑起字第11号《起诉书》中做了如此描述:“郑庆星找被告林金印求情,林接受郑的讲情后交代县公安局外事科给予抓紧办理,并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二日签字同意将郑丽华的材料送往莆田市公安局审批,致使郑丽华在不符合往港定居条件的情况下被批准定居香港。随后,被告人向郑庆星买地建私房。郑庆星为了回报林金印在其女儿郑丽华往港定居时给予的帮忙,将在同一地段内同样面积卖给他人三十万多元的一块地皮卖给林金印,只收十六万元人民币。经莆田市地产评估中心评估,被告人林金印少付地皮款十一万一千八百三十八元人民币。”一块高价购买的120平米地皮,在检察官们眼里变成了“少付地皮款十一万一千八百三十八元人民币”的受贿品,并首创一个“土地转让差价受贿罪”的罪名。

为了加码,以林俊平为首的检察官们将“少付地皮款十一万一千八百三十八元人民币”另列一条:“被告人林金印在购买地皮私建住宅时向仙游县仙宝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十六万元人民币中有十万元巨款来源不明,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件事实分别定了两个罪名,其用意还是要迎合主子“把他搞进去就是十年以上”的懿旨。

无独有偶,为了给郑丽华拉个垫背之人,检察官们将林金印表兄陈曰新介绍来的朱丽娟拖了进来。

朱丽娟生于1967年,父母兄弟均已定居香港,根据国内政策(不满16周岁),她完全符合往港定居的条件,但是从1982年开始,她每年都向仙游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于人为原因而均未获批。林金印回到仙游后,朱丽娟通过林的表兄陈曰新找林金印批办往港定居手续。19936月,朱丽娟在陈曰新带领下,找到林金印家,将多年申请往港定居的艰难经历讲给他听。林金印十分同情,便给公安局外事科写了一张字条:“外事科,朱丽娟反映往港定居的事,若情况属实,请予以妥善办理。”第二天,朱丽娟和陈曰新拿了一些土特产又到林金印家。进门不久,便拿出一个报纸包着的包裹,自称是6000元钱,要作为林金印协助帮忙办理往港定居一事的花费。林金印当场拒绝说:“如果办理成功,我以后到香港去,你再请我不迟,因为我是香港‘仙游同乡会’的理事,每年会到那里去开年会。你现在给我,我不能收。再怎么说,我现在比你在农村的条件好多了。”朱丽娟起身离开时,突然回身将那个纸包甩在林金印门里的沙发上。林金印赶忙捡起来追出门外,朱丽娟和陈曰新已经下楼而去。考虑到公检法杂居一院,继续追赶影响不好,林金印便返回来,对自己老婆林玉钦说:“小朱很可能还会来,等她来时,你把这钱点一下还给她。”一周后,朱丽娟果然来了,林玉钦将6000元钱如数奉还。

围绕这件事情,检察官们大做文章。他们在把林金印轮流置换地点关押的四年多时间里,先后将林玉钦关押,将朱丽娟传讯,将其司机及好友关押,并在这样的基础上做林玉钦和朱丽娟的策反工作。女检察官先对林玉钦讲:“你只要承认你没有退还那6000元钱,我们明天就放你回家。”林玉钦此生没经过关押和折磨,又考虑到自己即将崩溃的家,只得顺着他们意思承认,“那6000元钱,我拿来买了衣服。”过几天,还不见检察官依照承诺放她,她便实事求是地说,我确实已经还了朱丽娟那6000元钱了。检察官们用同样方法对朱丽娟说:“只要你承认林金印拿了你6000元钱,就没事。如不承认,我们就把你抓去,押到莆田市收审站去做‘土车’(暗娼)。如果承认了,我们可以帮你办理往港定居手续。”之后留给她一个电话号码。过一阵,朱丽娟按照那个电话号码打过去,原来是个空号。这下她明白了,国家司法监督机关也是经常在骗人的。

不仅如此,收审林金印四年间,检察官们远赴湖北武汉、山东等地,近到宁德,以查案为名进行旅游,总计花去仙游县这个贫困县几十万元财政开支。

在检察官们三年劳苦下,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在199759作出[1996]莆中刑初字第038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林金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林金印当然不服,明明没有的事,为什么如此乱整?他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199811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以林金印“在侦查、审判期间拒不悔罪,又不退赃,具有从重情节”,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林金印当然不服。如果有罪,我可以认罪伏法;如果有赃,我定会退赃。问题是,我早在当时就已经退还给朱丽娟,何来退赃一说?无赃可退,又何罪之有?

 

黑帮审讯,侮辱人格

 

中国自古有“士可杀不可辱”的说法,这是中华士族文化代表之一。然而,中国文化的优秀代表者,司法组织中的一部分人,必灭其文化而后快。你不是“不可辱”吗?今天抓到我手里,我就必须侮辱不可,因为中国士族文化还有一句“有权不用枉做官”。

199579监视居住起,检察官们先后换了六处羁押林金印的场所,具体如下:

199579-8月11,关押在莆田市福厦路旁私人开的乌鲁木齐酒店;

1995811-8月13,关押在莆田市检察院二楼反贪局办公室;

1995813-8月18,关押在莆田市第九五医院招待所一楼;

1995818-12月20,关押在福州市检察院礼堂旁的地下室;

19951220起,关押在福建省看守所;

19966月起,关押在莆田市看守所。

在乌鲁木齐酒店和莆田市反贪局办公室的一个半月中,检察官们轮班对林金印进行审讯,名为审讯,实际就是吊、铐、跪并用,对这个共产党员,像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对待共产党员一样受尽凌辱。这还不算。自1995813移押到莆田市第九五医院招待所一楼以后,审讯开始加码。他们说,“林金印搞过公安,具有强烈的反侦察能力,对他一定不能客气。”在这里,他们对其实行昼夜轮讯。一周后的818,移押至福州市检察院礼堂旁的地下室。白天将其带到省燃料公司招待所三楼,反铐在阳台的防护栏上进行踢打,并说:“林金印,你们家的祖坟不行,以后回去修理修理。”说着,揪住他的头发猛拔。晚上则投入阴暗潮湿的地下室。

在招待所时,他们与招待所商量,将猫眼反装,从外边监视他的动静;又将空调开到最低,自己则早有准备地穿上厚衣服,而让林金印处于冷藏状态。冻得发抖时,林金印向检察长诉说太冷,受不了。检察长说:“冷?人家都能受得了,你受不了?支持一下吧,天很快就亮了。”

是啊,“天很快就亮了。”林金印想。

19951220,检察官拿来一张逮捕证,要他签字,并说,你签上813。林金印问:为什么?他们说,教你怎么签,你就怎么签,事到如今还要犟!林金印说,明明就是1220,为什么要签到8月,坚持不签。检察官没辙,只好说,我们跟领导汇报一下再说。他们向检察长请示,检察长也坚持要他签在8月,却又强调说,实在不签,就让他签上今天的日期。最后,他坚持签上了1220的时间。

从这天起,他被移押到福建省看守所,在这里关了半年。真的“天快亮了”。

为了提审方便,19966月,检察官将其移押至莆田市看守所。

 

徇情枉法,错误判决

 

199759,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莆中刑初字第038号《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认定:“一九九三年八月间,仙游县榜头镇象山村女青年朱丽娟因申请赴港定居,通过被告人林金印表兄陈曰新找被告人说情,并送给被告人人民币六千元。之后,被告人即出具字条并催促本局外事科抓紧办理,且在朱丽娟申报的材料签上‘同意上报审核’的意见,经市公安局审核,朱丽娟不符合赴港定居条件而未获批准。”

“一九九三年八月间,仙宝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郑庆星因其次女儿郑丽华欲赴港定居找被告人林金印求情解决,被告人林金印却将不符合赴港定居条件的郑丽华申请材料签发上报审批,致郑丽华获准赴港定居。事后,郑庆星为酬谢被告人,即于同年十一月将该公司价值三十余万元的一块地皮,仅以十六万元人民币出售给被告人建造私房。之后,被告人林金印又为郑庆星三女儿郑丽梅赴港定居再次帮忙,后因公安局审核发现郑丽梅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准。被告人林金印购买的该宗地皮经莆田市地产评估中心评估,实际价值人民币为三十二万七千二百五十八元,扣除合理费用七万二千二百五十三元六角和已付地皮款十六万元外,被告人实际从中获取差额利益九万五千零四元四角。”

因此,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林金印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金印收受的贿赂款十万一千零四元四角。”(审判长:宋国强;审判员:张金仁;代理审判员:林仙清。)此判决果真按照主子懿旨判了十年。书记员在判决后对林金印开玩笑说:“中国搞特色社会主义,你这也是我们莆田的特色案件。”此话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因为此案判决前,莆田市反腐败领导小组给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个文件,要求按照这个结果审判的。据此,我们可以说它是一篇“司法命题作文”。

林金印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8118,该院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林金印在任仙游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便,在为朱丽娟赴港定居办理手续过程中,收受朱丽娟送给的人民币六千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在侦查、审判期间拒不悔罪,又不退赃,具有从重情节。”“原判认定林金印为郑庆星两位女儿赴港定居帮忙,并在购地建房中得到郑庆星给予好处,从中获取差额利益九万五千零四元四角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有误。”判决:“一、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莆中刑初字第03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林金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林金印多次要求审判员,依法传唤朱丽娟出庭质证,审判员以“不便到庭”为由予以回绝了。为什么不便到庭呢?因为朱丽娟一旦出庭质证,六千元钱就被驳倒,站不住脚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19961220法发[1996]3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案的审判,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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