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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规范

时间:2011-3-22 12:25:35 来源:中国冤情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建筑业的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市场和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促进天津市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行业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业规范根据国家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和相关的本市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结合行业管理的具体情况,由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制定。
    第三条 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的建筑企业,以及与行业相关的专业承包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应自觉遵守本行业规范。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凡进入天津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持有依法取得的执业证书,资质证书、会员证书。   
    第五条 进入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自觉抵制违章、违规开工等行为。
    第六条 在市场经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得进入天津建筑市场:
    1、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本市和其他省、市有关部门清出市场的;
    2、因违规、违法等行为被本市和其他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清出市场的;
    3、因破坏市场秩序,破坏社会稳
 
 
定,影响恶劣,被本市和其他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清出市场的;
4、不允许上述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相关项目经理、包工队长更换名称进入天津建筑市场。
   第七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承揽国家、市重点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近三年获得过“国家优质工程奖”或”鲁班奖”或”海河杯”奖工程荣誉证书。
   第八条 境外企业以合作、合资方式或独资公司承揽建设工程的,法人和企业必须有依法取得我国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活
动。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九条 保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提供质量合格,用户满意的产品。
    第十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自觉遵守证件年审和资格认证制度。
    第十一条 不以行贿、回扣、围标、窜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二条 签订规范合同;严格履行条款,信守承诺。执行国家有关质量保证金规定,共同抵制带资工程,不以垫资、垫料或变相垫资等违规行为承揽工程。
    第十三条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加强企业之间合作,不互相压价,不盲目压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不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的其他协议,不搞”阴阳”合同。
   第十五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违规肢解发包的工程及强行提供的建筑材料
    第十六条 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及各项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优质工程约定优质优价。总包对分包企业应按合同、按进度拨付施工进度款。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按程序、按规范组织施工,做好工程变更手续记录,做到签证记录完整。
    第十八条 积极推行GBT190012000GBT240011996GBT280012001三个管理体系认
证。与企业管理,特别是项目的施工管理紧密结合,力求实际效果,反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各项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强化施工过程动态管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参加工程创优活动,塑造企业的品牌。
    第二十一条 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及设备用于工程,认真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二十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重视技术创新和科学进步,积极推广和运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标准,推行节能建筑、施工节水和节材技术。
    第二十三条 自觉执行《安全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持证上岗,不违反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自觉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杜绝野蛮施工;清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天津市蓝天工程环保条例,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严格执行二十三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禁令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做好防尘、防噪音、防洒落,不扰民、不污染公共场地和设施,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认真执行工程项目备案制,不擅自开工、停工、复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指导,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确保业主(用户)评价满意,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第五章 职业道德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纪守法,认真执行规章,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及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树立建筑业员工良好的形象。
    第二十八条 以人为本,不损害国家、集体、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弱势群体,不无故拖欠、克扣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
    第二十九条 开展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丰富的业余文化生活;积极响应国家和政府号召,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条 信誉至上,诚信经营,反对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第三十一条 既要公开、公正、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又要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遵守平等互利,风险共担,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树立全局意识,服从稳定大局。依法解决各类经济纠纷。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规处理形式
()书面警告。
()通过会刊、网络、媒体等对失信、违规的单位不良行为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取消违规、失信单位的工程评优、评先进资格。
    ()建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企业参加招投标资格。
    ()取消会员资格。
    ()建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证书。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规范由天津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并负责实施中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规范由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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